XX国有企业党总支(支部)工作考评条例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上海市党支部建设纲要》,进一步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深化“创先争优”活动,更好地发挥基层党总支(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巩固发展先进性教育和创先争优活动成果,特制定本条例。
一、考评标准
(一)领导班子建设
1.坚持“围绕发展抓党建、抓好党建促发展”工作机制。党政领导班子团结、相互支持、配合,确保各项生产、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
2.坚持中心组学习制度。每两个月不少于一次,中心组学习的坚持率和出席率要分别达到100%和80%。
3.坚持党政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制度。党政班子认真贯彻落实
《加强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若干准则》,按规定程序每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坚持率和出席率要分别达到100%和90%。
4.坚持定期向公司党委和本单位党员报告工作,接受党员评议的制度。公司所属各党总支(支部)每年向公司党委报告工作一次。
每年向本单位党员报告工作一次,并接受党员评议。
5.坚持支委会工作制度。日常工作、议事、学习、党内生活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健全和落实,台账齐全。年初有工作计划,年终有工作总结。
6.坚持按期换届选举制度。3年改选一次,遇特殊情况时,经公司党委同意,可延期一年。委员缺额时及时增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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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实行一票否决,直接定级为“不达标”党总支(支部):
1.未完成上年度经济技术责任制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者;
2.领导班子成员中出现严重违法违纪现象者。
(五)备注说明
1.本《条例》及《考评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2.本《条例》及《考评细则》的解释权、修改权属公司党委。
3.本《条例》实施的职责部门为公司党委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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