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国有企业党总支(支部)选举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基层党总支(支部)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根据《党章》和中组部《中国共产党基层党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基层党总支(支部)委员会(含二级党支部),按照《党章》规定每届任期为3年,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要延长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公司党委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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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监督和处分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由公司党委和公司纪委负责监督实施。
第二十五条在选举中,凡有违反党章和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必须认真查处,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有关党组织、党员批评教育,直至给予组织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在实施过程中,如上级党委有新的精神或规定,以上级精神或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由公司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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