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国有企业发展党员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发展党员工作的基本依据是《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为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发展党员工作的指导方针是: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同时,要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处理好党员数量和质量的关系。
第三条发展党员工作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1)发展党员要有领导、有计划进行的原则;(2)保证党员质量的原则;(3)坚持成熟一个,发展一个,个别吸收的原则;(4)坚持入党自愿的原则;(5)发展党员要有重点的原则。
第四条发展党员工作分以下三个阶段:(1)培养、教育、考察积极分子阶段;(2)办理入党手续阶段;(3)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阶段。
第二章对申请人党人培养、教育的一般要求
第五条申请入党人递交入党申请书。每一个要求入党的同志,都必须由本人向所在单位党支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内容主要包括: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和对待入党的态度;个人在政治、思想、工作、作风等方面的主要表现情况;今后努力方向以及如何以实际行动争取早日加入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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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便于全面深入了解情况,确保发展党员工作质量,对大专院校或外单位转入公司的预备党员,原则上增加3个月的考察期。第三十七条转正申请报告、预备党员预备期满时,应主动向党支部提交要求转正的书面申请报告。如实向党组织汇报自己在预备期中的表现,有哪些进步,存在哪些不足,如何克服及今后打算。
第三十九条党支部大会讨论并作出决议。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程序与接收预备党员相同。支部大会讨论预备期满的党员转正时,本人必须参加。如本人因故不能出席,应延期讨论,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因故延期讨论的预备党员如果预备期满时,已具备了转为正式党员的条件,仍应视为按时转为正式党员。支部委员会应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入预备党员的《入党志愿书》,设立党总支的单位由党总支委员会审议并签署意见后报公司党委审批。
第四十条公司党委审批。党委办公室应及时审查材料,认真审查预备党员是否具备转正条件,严格按照《党章》第1-4条规定的党员条件全面衡量。公司党委要及时召开党委会讨论审批。审批结果由党委办公室及时通知党总支(支部)。一般情况下,应在3个月内讨论审批,最迟不得超过6个月。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四十一条材料归档。预备党员批准转为正式党员后,由公司党委办公室及时将其入党申请书、自传、《入党志愿书》、转正申请报告和政治审查材料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没有存入本人档案的其他材料,转由公司党委办公室保存,保存期为3年。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如与上级有关规定发生矛盾时,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解释权、修改权属公司党委。
第四十五条本条例实施的职责部门为公司党委办公室。
第三十八条支委会审议。预备党员提出转正申请后,先由所在的党小组酝酿讨论,支委会在听取党小组的意见并对预备党员在预备期内的表现进行审议后,提出能否转正的意见,然后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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