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事结合 文如其事——以办事的思维提升请示写作水平
请示,是《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明确的法定文种之一,是重要的上行文。对请示文种的研究,由来已久。李娟娟在《请示文种研究现状综述》中进行了较为系统的总结,她认为“学术界对请示文种的研究已有三十多年,成果丰硕”,同时,也提出“请示文种在实际工作中的使用依然存在不规范的问题”,需要在请示规范化界定、请示语言的针对性和请示答复方式选择的主导性等方面进一步加强研究。目前研究请示写作的著述较多,但侧重实践层面审视的较少。笔者结合公文写作教学与实践,认为从实践角度看,请示写作需要“文事结合、文如其事”,以办事的思维写作请示,可以有效提升请示的写作水平。
一、请示的基本行文规范
公文写作是机关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很强的规范性要求。公文拟制主要遵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配套的《党政机关公文格式》(以下简称《格式》)。请示作为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使用的重要文种,其写作同样要遵循相关的行文规范。
《条例》明确规定,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从行文规则上看,《条例》明确了三个方面内容:一是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直接报送上级主管部门。二是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三是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条例》中的这些规定,为请示的撰拟提供了基本遵循。
尽管《格式》中没有单独对请示文种格式作出特殊要求,但作为重要的上行文,请示写作必须遵循上行文的基本格式规范。
二、请示写作要遵从办事与行文的双重规则
公文是用来解决实际问题的。《条例》在总则中明确,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由此可见,公文不仅要承载文书的功能,更是在领导、履职和处理公务中形成的、具有“特定效力”的重要载体。
从行文期复性上看,请示涉及的多是比较重要或紧急的事项,需要上级机关及时回复。譬如税务系统就明确提出:请示具有呈批性,原则上主送一个主管的上级机关即有隶属关系的直接上级机关,无论对请示事项同意与否,上级机关都要给予答复。这也正是请示的独特之处。上级机关阅处请示的行为是被动的,是由于下级机关的行文而必须做出回复的法定行为。可以说,对于请示这一文种,上级机关具有“被动的阅处权”。
这些特点,要求请示写作既要遵循公文写作的基本要求、规范,还要符合机关办事的基本规则,要做到“文事结合、文如其事”,只有这样,才能撰写出符合实际需要的请示,才能让公文真正发挥作用。
遵循行文和办事双重规则,是写好请示的前提与基础。这决定了请示在行文之初就要严格遵从双重规则的要求,理清办事与办文的思路。
三、撰写请示存在办事思维缺陷的具体表现
总体来说,当前请示写作中存在的问题大多可以归结到办事思维缺陷上来。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请示的表达不合规范
这主要表现在标题、主送机关和结语等部分的写作上。有的在标题中不当加上了“请求”“申请”字样,如“某单位关于请求进一步明确危险废物经营处置类别的请示”“关于申请办公业务用房建设立项的请示”等;有的主送机关并列为两个,特别是受双重领导的单位,多有此情况;有的结语使用不当,无结语或结语不规范,如使用“特此请示”“以上请示”等作结语,有的使用了“此致敬礼”等书信类结语。
这些看起来是表达的问题,实际是对请示事项能否获批不自信的表现,因为重复强调“申请”“请求”类似于日常工作中的反复叮咛与再三恳求。多头主送,是对请示事项分析不透,对呈请机关把握不准的表现,说明其在办事过程中思考不足、判断不够。简单的或是不合规范的结语,反映了作者行事的随意性,不够严谨。
(二)请示的行文不合规则
《条例》在行文规则中,明确要求“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但在实际工作中,很多请示并没有做到一文一事。如下文:
某局关于拨付救灾专项款的请示××市局领导:
受台风影响,我县境内纳税企业停产停工,生产经营受到严重影响。我局所辖某分局等三个单位发生门窗损毁、办公设备受损的情况。经研究,我局拟对受灾纳税人实行延期申报并恳请某市局下达救灾专项拨款55万元,用于修缮办公用房、购买办公设备。
当否,请批示。
申请救灾专项款和纳税人延期申报,是两件事。把两件事杂糅在一起,是不符合请示行文规则的。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作者在工作中没有分清主次,“眉毛胡子一把抓”。
此外,向领导者个人行文也不符合行文规则。从办事的角度讲,有的人认为直接向领导行文可能会让事情早一点得到处理。如果不是领导交办并要求只向其个人汇报的情况(这种情况并不常见),公文必须经文秘部门处理。直接向领导者行文,是在行事过程中不遵守规则的体现,也反映出写作者的急功近利。
(三)请示的内容不够明晰
请示写作不是想象中那么容易的,有时会出现内容表述方面的问题,有些请示甚至让人不知所云,无从回复。这些问题概括起来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请示事项不明确,二是请示理由不充分,三是倾向性意见未表述。如下文:
关于对医疗毒性药品监管问题的请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管处:
我局在进行医疗毒性药品监管的过程中,对如何确定毒性药品经营的批发企业和零售企业、科研和教学单位在购用毒性药品时是否需经食品药品监督局许可、当尚未指定医疗毒药品的批发、零售企业时,医疗毒性药品生产企业应怎样销售其产品等问题,仍有较多不明确处,请给予指示。
以上请示妥否,请批示。
从上文看,虽对两个方面的内容有所列举,但结尾处“仍有较多不明确处,请给予指示”的表述,凸显出作者对请示事项不甚明了,在请示之前未作充分的调查研究,办事能力欠缺。
再如前述关于申请拨付救灾款的例文,本应将拨付救灾款这一请示事项的理由讲深讲透,如遭受何种损失、目前何种状态、自身做过何种努力、希望上级机关做哪些工作等,但作者并没有讲清请示缘由,顾左右而言他,这也反映出其思维不够缜密,没有理清写作思路。
此外,一些请示中没有明确的倾向性意见。如:“自然人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份)所得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等事项,请总局予以明确”。在这一表述中,作者只是提出了问题,并没有提出自己的倾向性意见,将问题交由上级机关(总局)来回答,这明显不妥。这是未经思考的请示,只是简单地把问题上交,这样的办事能力在实际工作中往往难以取得好的效果。
四、用办事的思维提升请示写作水平
请示的写作,既要遵循《条例》和应用文体写作的基本要求,也要符合日常办事的基本准则和行为规范。要做到两者的有机融合,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训练。
(一)注重精准表达,在写作中体现办事的严谨性
公文的语言要庄重、准确、简练、平实,请示的语言更要做到准确、谦恭、得体。世界上最怕认真二字,办事与行文都不能太随意。请示的写作必须在语言精炼、表达准确、主旨突出上下功夫,这要求文秘人员在日常办事过程中要不断增强基本素养,通过强化写作训练,提升语言表达的能力。
(二)遵守行文规则,在写作中体现办事的规范性
做任何事都要讲规矩、守规则。请示的写作便是这种行事风格的反映。日常办事不能太功利,不能只盯着领导看,还要俯下身来,多向他人求教。在行文过程中,也要遵守行文规则,不越级、不越位。在办事中懂得“弹钢琴”,在请示写作上懂规矩。从办事的角度讲,事前沟通极为重要。如果不想让工作陷入被动,就一定要遵从“请示在事前”的原则。
(三)强化协调作用,在写作中体现办事的沟通性
请示是最具有沟通性质的文种,其写作最能体现作者的行事风格。从办事的角度分析,要特别注意以下三点。
1. 不能踢皮球
不能把矛盾和问题简单上交,不轻易让上级机关做问答题,要多让上级机关做选择题。在写作中,必须体现出经过写作者思考的、具有自身判断的倾向性意见。不经过思考的请示,不可能得到上级认可。
2. 要换位思考
站在不同立场上,自然有不同的决策依据和结果。下级机关要学会换位思考,多替上级考虑,在阐述请示事由时既要充分表达问题需求,也要与具体工作实际紧密结合,不夸大,也不遮掩。只有设身处地地换位思考,才能得到上级机关的理解与认可,让自己的诉求得到上级的支持。
3. 要言之有物
请示所涉多是紧急、重要和政策性事项,上级机关一般都会快速聚焦,加速反应,在最短的时间内给予答复,提高解决问题的效率。因而请示的写作要开门见山、直奔主题,少一些枝枝叉叉、弯弯绕绕,多一些干净利落、言简意赅,以求办事、办文效率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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