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成文日期的确定与标识
成文日期是指公文的制文日期, 它是公文生效时间的重要依据。凡公文都要准确清楚地标识成文日期。2012 年7 月1 日开始施行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 成文日期“署会议通过或者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联合行文时, 署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虽然规定很明确, 但日常工作中, 人们仍然会为确定一份公文的成文日期而苦恼不已。这是因为现实情况很复杂, 人们对一些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常常会因为无据可依而无所适从。但是, 只要仔细辨别, 仔细分析, 严格遵循《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的有关规定, 仍可以轻松确定公文正确的成文日期。
一般来说, 一些公文, 特别是一些发布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公文, 成文日期多为办公会议、联席会议、常委会、代表大会等审议通过的日期。还有一些会议通过的决定、决议等, 也以会议通过日期为准。但也有例外, 比如, 民政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告》指出:“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和《民政部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审查办法》的要求, 我部开展了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经2015 年8 月28 日我部第16 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191 件, 废止的规范性文件27 件 (截至2015 年6 月30 日) 。现将民政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予以公布。”虽然会议通过日期为2015 年8 月28 日, 但在公文落款中, 成文日期为2015 年9 月1 日。两者相差数天。
对于一些有明确签发人的公文, 成文日期以其签发日期为准。比如,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4 年第15 号令, 2014 年8 月20 日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徐绍史签发, 因此其成文日期也就是2014 年8 月20 日。类似这种只有一个签发人的公文, 成文日期容易确定。但工作中也会遇到多部门联合行文、多人联合签发的情况。这时, 成文日期就是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比如,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2015 年发布的第27 号令 《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 其签发人分别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徐绍史、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苗圩。由于公文在两部委间流转需要一定时间, 因此其成文日期就是最后一位负责人的签发日期2015年6 月2 日。
有时, 工作中还会遇到一些公文既是会议审议通过, 又是负责人签发的情形。这种两者兼具的情况, 一般是会议通过在前, 负责人签发在后, 其成文日期便以签发日期为准。比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主席令第二十九号) 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5 年7 月1 日通过, 国家主席习近平当日签发, 其成文日期便是2015年7 月1 日。现实工作中, 多数文稿在会议原则上通过后, 还需要按照会议精神做进一步修订完善, 或对部分内容深入研究论证, 加之公文运转需要一定时间等原因, 负责人签发多在会议通过数天之后。这时, 其成文日期便是负责人签发日期。比如,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部令第133 号) 经2014 年9 月4 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 但公安部部长郭声琨签发的时间是2014 年9 月13 日, 因此, 其成文日期便是2014 年9 月13日。
还有一些公文, 既没有会议研究通过, 也没有像上述情况那样有明确的签发人。这样的公文一般要根据发文处理签上的签发人签字时间来确定。在公文处理签上, 常常设计有会签栏、签发栏, 其成文日期便以签发栏负责人的签字时间为准。比如, 某局出台的《创新工作管理办法》, 前期与各位局领导及相关部门进行了充分沟通, 得到了各位局领导的认可, 并同意不经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可以发文。这时, 按照发文程序, 填写发文处理签, 并经各级审核、会审、会签、签发后发文, 其成文日期便是领导签发时的签字日期。
关于成文日期的书写要求, 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 《党政机关公文格式》 国家标准 (GB/T9704-2012) 中有明确规定。成文日期用三号仿宋字体, 一般右空四字编排;一般公文在发文机关署名下一行编排成文日期, 首字比发文机关署名首字右移二字, 如成文日期长于发文机关署名, 应当使成文日期右空二字编排, 并相应增加发文机关署名右空字数;单一机关制发的公文加盖签发人签名章时, 在签发人签名章下空一行右空四字编排成文日期;成文日期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 年份应标全称, 月、日不编虚位 (即1 不编为01) 。一些特殊的公文, 如会议讨论通过的决议、决定、条例等, 成文日期有时居中标识在公文标题之下, 注明会议讨论通过的时间和会议名称, 并加圆括号。
容易和成文日期混淆的是印发日期。印发日期是指公文的印制和发出日期, 标识这一要素是为了准确反映公文的生成时效。成文日期与印发日期在时间上可能一致, 也可能不一致。但在不一致时, 印发日期只能晚于成文日期, 而决不可能提前, 否则即为错误。这是因为公文都是先定稿, 在办理完一系列手续后才发文。
印发日期标识于公文版记部分“抄送机关”之下的位置。《党政机关公文格式》规定, 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一般用4 号仿宋体字, 编排在末条分隔线之上, 印发机关左空一字, 印发日期右空一字, 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 年份应标全称, 月、日不编虚位 (即1 不编为01) , 后加“印发”二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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