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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 关于××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2022-04-20 投稿人 : 佚名 围观 : 0 评论
××市人民政府  关于××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市人民政府关于××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防治大气污染,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障市民生命财产安金,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区域为××区、××区,以及××经开区、枣山园区和协兴园区建成区。

  二、禁止燃放的种类为所有烟花爆竹及孔明灯。

  三、禁燃区域外的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和敬老院;

  (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辖区人民政府、××经开区、枣山园区和协兴园区管委会对上述地点应当组织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警示标识,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

  四、辖区人民政府、××经开区、枣山园区和协兴园区管委会应当组织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活动,教育市民遵守本通告。

  五、在禁止燃放区域内承办婚丧喜庆等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告知消费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六、在禁止燃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责令停止燃放,并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国家、集体财产损失或者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监护人加以管教;造成国家、集体财产损害或者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八、举报电话:市公安局110,市应急管理局2334746。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人民政府

  2019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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