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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政府的公共服务惠及普通百姓

2022-02-14 投稿人 : 佚名 围观 : 0 评论
让政府的公共服务惠及普通百姓

  提供公共服务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建设小康社会,全面实现现代化,都需要政府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只有让政府的公共服务真正惠及到普通百姓,人民政府爱人民、人民政府为人民才能进入一个全新的境界。

  一、政府应以关注普通百姓的基本权益为根本

  公共服务似乎是为维护百姓的基本权益所设计的。普通百姓的生存权、生活权、公民权,与政府及政府官员的公共服务意识习习相关。关注普通百姓的基本权益,是提升公共服务水平的先决条件。

  关注普通百姓的生存权。当前,一是要警惕“人均指标”下的贫困现象。尤其要正视人均GDP、人均收入、人均住房面积等指标掩盖着的绝对贫穷人口的脱贫问题,绝对困难家庭的低保问题,绝对低收入者的最低工资标准问题,使普通百姓得以生存。况且,有的“人均指标”并不是客观的、现实的“人均”,而是上级所需要的“人均”,是计划或规划所需要的“人均”,是排名争位所需要的“人均”,如若沾沾自喜于这样的“人均”,政府只能是愧对百姓了。二是要警惕最低生活保障实施过程中的“倒轧账”现象。由于公共财政支撑不力,有的地方对上讲的是“应保尽保”,对下做的是“掩耳盗铃”:反正就这么些钱,反正就只能保这么些人,其他的就不要报上来了,随他去吧。三是要警惕社保的“挂一漏万”现象,让基本生活保障向农村延伸,向弱势与困难人口延伸,向进城农民工、下岗失业工人等特殊人群延伸,向社会方方面面“全覆盖”。简言之,普通百姓的生老病死,都理所当然地在人民政府的关注之中。

  关注普通百姓的生活权。仅仅吃饱穿暖,是生存而不是生活。喝上干净的水,呼吸到清新的空气,吃上放心的食品,是普通百姓生活的基本需要。温总理在建国五十多年后郑重地向全国人民作出承诺,既说明当今人民政府体恤民情,关注民生,更表明普通百姓的生活权事实上常常得不到应有的尊重,生存环境与生活质量常常受到本不该发生的种种侵犯。总理的承诺绝不仅仅是总理个人的事,各级人民政府都理所当然地有责任实践并实现温总理的承诺。一方面是自然环境的保护,污染的治理,生态的平衡,使水、土、空气构成的自然环境有利于人体健康,另一方面,加强对安全的监管,防范各种不安全因素,确保生产与交通安全,食品与药品安全,社会治安安全,确保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得到有效的处置,使普通百姓在社会环境中享有“安全感”。

  关注普通百姓的公民权。政府应为普通百姓提供足够的公共物品,使普通百姓住得起房、看得起病、上得起学、进得起公园、养得起老。对那些加重群众负担的改革和向普通百姓转移改革成本的举措,对那些一再侵犯群众利益或主观故意与民争利的政策,诸如征收征用土地、城镇房屋拆迁、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拖欠农民工工资、教育医疗收费、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企业安全生产等方面种种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政府及“决定政策的人们”有责任进行反思,进行清理。政府以极低的价格征收了农民赖以生存的土地,却以高价出让给了开发商,而且眼睁睁地看着开发商以极高的、农民所难以承受的价格把建造的房子卖给农民。结果是开发商赚了足够的钱,失地农民的权益保护却成了现实的问题并且严峻地摆在了政府面前。如果政府不能设身处地地为普通百姓着想,普通百姓的出路何在?又怎么能够尝得到改革发展的甜头?政府应当通过有效的工作和服务,使普通百姓能够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实实在在地维护宪法赋予普通百姓的公民权。即便是享受低保、养保及最低工资标准的群体,也应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均收入水平的增长不断提高标准。

  二、政府应将公共服务职能明朗化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现代市场经济理念的不断深入人心,原本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十分清晰的公共服务职能也变得模糊起来。尤其是在每个普通百姓热切关注的上学、看病、养老问题上,分不清那一块是政府的,那一块是社会的。义务教育法实施若干年后,才猛然想起要减免义务教育阶段低保户子女的杂费。政府不想尽义务,倒一味要家长尽义务,义务教育在千方百计掏空百姓口袋,教育收费使人望校门而生畏。医疗收费同样使得普通百姓有病不敢施治,“公共”二字一拿掉,人道主义在医院便不复存在。其他诸如鳏、寡、孤、独,荣军残废,孤儿院、敬老院,也相继从“公共福利”栏中划去,变成了自寻出路、自付盈亏的社会责任或社会行为。有的即便挂着政府的招牌,却照样要完成经济指标,照样要上缴管理费,照样发生对弃婴的贩卖行为、对孤寡老人饮食的克扣行为,照样成为政府部门的生财之道,只认钱、不认人,政府职能早就丢到脑后去了。由此而带来的后果是,政府其他方面的工作做得再好,普通百姓也不以为然,有时甚至很不满意,因为百姓们最希望政府去做的事,政府要么没有去做,要么没有认真去做,或没有做到位。

  公共服务职能是政府的基本职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尽管这一职能的履行方式发生了某些变化,但政府在公共服务方面的主体职能、主导作用并没有削弱或改变。政府要取信于民,就必须理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首先弄清自己应当做什么,不应当做什么,使自己的公共服务职能公开透明;其次,对社会所承担的公共服务,反思政府在其中有无责任,有什么样的责任,描画出政府与公共服务之间的“联络图”,并根据不同时期普通百姓的不同需求,逐步调整和完善。

  综合并分析冠以“公共”二字的服务和公共物品的提供,不外乎以下两种情形:一是政府的,即政府的公共财政所支撑、所投入的,诸如公共交通、公共卫生、公共安全、义务教育、公共基础设施等,政府责无旁贷;二是社会的,即政府的公共财政所支持、所引导,有政策鼓励社会广泛参与、实施的,诸如广义的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慈善等社会事业。该政府做的政府不做,或不认真去做,该政府投入的政府不投入,或很少投入,将其一古脑儿推向社会、推向市场,这是政府极端不负责任甚至推卸责任的表现,是“失职”;该政府引导、支持的,政府不去引导、支持,毫无态度,该政府出台政策、提供服务的,政府听之任之,或服务不到位,这是政府职能“缺位”的表现。相反,该社会或市场去做的事项,政府却大包大揽,抓住不放,甚至不择手段地利用其“洗钱”、与民争利,这是政府“越位”的做法,有失政府尊严,有损政府形象。只有将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公诸于众,不仅政府知道自己做什么,而且让社会都知道政府应该做什么,让政府与社会的功能明明白白地“各就各位”,互为补充但互不干扰,政府才能在普通百姓以及社会的方方面面监督之下,不回避、不推诿,集中精力想普通百姓之所想,帮普通百姓之所需,用人民赋予政府的权力实实在在地为人民谋利,为普通百姓办事。

  三、让政府的公共财政在阳光下操作

  政府财政之所以被称做“公共财政”,是因为财政存在和发展的主要依据,就是满足社会的公共需要。当前,要着重解决财政的暗箱操作以及财政职能被肢解和错位问题。

  公共财政要以公共需求为目标。要整合公共财力资源,用于社会急需的公共领域。由政府统一支配预算内和预算外的财政资金,从根本上解决政府财政经费相对紧张、而“专司”收费的政府职能部门经费宽裕的不合理现象。财政资金要逐步退出应由市场配置资源的经营性和竞争性领域,转到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方面来,逐步提高财政对政权建设、教育文化和科学事业发展、环境保护等社会公共需要方面的保障能力。凡是市场办得了的,办得好的,就不应由政府来承担。政府财政要引导非政府部门的资金投向。如对需要发展的老年产业、社会慈善事业等,在市场机制难以引导资金投入时,财政可通过提供补贴或税收优惠等手段,鼓励和支持其发展。

  政府的财政部门要民主理财、依法理财。财政管理和财政资金的分配要逐步实现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做到公平、公正、公开,杜绝随意性和人为因素。一方面,财政要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集中财力,多做雪中送炭的有利于普通百姓的事,少做锦上添花的表面文章。另一方面,要建立让各级政府接受普通百姓问责的“阳光监督”体系,使纳税人知道钱花到了什么地方,花得是否合理。政府不仅要向普通百姓公布预决算情况,还要公布财政所投入的项目情况,尤其是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都应向群众公开,听取群众意见,在阳光下操作。

  与此同时,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政府财政应特别关注面向普通百姓的公共服务领域。政府财政可以通过转移性支出,如社会保障支出、救济支出和补贴等,使每个社会成员得以维持基本的生活和福利水平。通过个人所得税,调节个人劳动收入和非劳动收入,使之维持在一个相对合理的差距之内,适当调高富人纳税比例,调低低收入者的纳税比例,以实现社会的基本公正。通过财政投资和补贴,加快农业、能源、交通运输、邮电通信等公共设施和基础产业的发展。下决心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特别要调整建设资金的投向和结构,由以城市建设为主向更多地支持农村建设转变。新增财力重点投向“三农”,改变长期以来城市基础设施由财政兜底、而农村基础设施无人问津或强制向农民个人摊派的状况,让农民象市民一样享受公民待遇。逐步增加治理污染、生态保护以及文教卫生等方面的支出,在惠及普通百姓的具体工作中体现政府的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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