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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投资促进局A市重点企业及客商直通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3-03-26 投稿人 : 围观 : 0 评论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投资促进局A市重点企业及客商直通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办发〔×〕×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投资促进局A市重点企业及客商直通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投资促进局《A市重点企业及客商直通卡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年×月×日

  A市重点企业及客商直通卡管理办法

  (市投资促进局×年×月)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方便在我市投资的境内外重点企业及客商的工作生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发放对象

  常驻我市的境内外重点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各1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办理A市重点企业及客商直通卡(以下简称直通卡):

  (一)在我市实际投资1000万美元或1亿元以上的境内外重点投资企业(房地产企业除外)。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于我市优先发展的产业、投资500万美元或5000万元以上的境内外重点投资企业(房地产企业除外)。

  (三)当年利税总额全市排名前二十强的企业。

  第三条 办理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市投资促进局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市投资促进局牵头组织市经贸委、外经贸局、卫生局、优化办、目标办、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每半年会办一次,并负责制发直通卡。

  第四条 服务范围

  (一)投资服务

  持卡人享受项目审批全程代办服务。市、县审批中心负责提供联合审批、全程代办、预约、市县联动等服务。

  持卡人遇到项目投资重大困难和问题时,可以直接向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反映。

  持卡人凭本卡可出入全市各级行政机关。

  持卡人在我市投资过程中轻微违规实行初次告诫制度,在告诫之后20个工作日内改正的,免予行政处罚;持卡人新扩改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以及园区准入条件,但审批权限属于国家和省级部门的,市相关部门负责帮助做好与上级部门沟通争取工作,并视情给予特事特办;持卡人办理涉税、涉水等事项如遇特殊情况,可享受预约服务和延时服务。

  (二)医疗保健

  持卡人在市第一人民医院、县区人民医院医疗保健中心享有优先咨询、体检、康复、保健、就医住院等待遇,并可享受电话预约、专家诊疗、专人陪同等服务;需要紧急救治时,凭卡在全市范围任何医疗机构先行救治。

  市卫生部门要安排定点医院做好持卡人健康档案工作,积极主动做好日常医疗保健与健康指导工作,并根据需要配备健康管理医生,必要时开展上门医疗服务。

  (三)子女入学

  持卡人子女享受幼教及义务教育阶段入学优先安排,提供中途转学便利以及居住地居民子女同等收费待遇。

  (四)车管业务

  持卡人申领驾照时享受优先安排考试以及考试合格后当日发证、送证服务;持国际驾照换领本地驾证的享受优先预约、当日考试、当日发证等服务。

  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设立直通卡服务窗口以及服务电话(略)。

  (五)交通违章处理

  持卡人出现一般交通违规情节时,公安部门原则上不予处罚,口头教育后予以放行。

  (六)邮政通信

  邮政部门为持卡人提供上门收订报刊、收寄特快专递等服务。电信部门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综合服务,优先安排电信和信息业务安装,享受上门服务、集团化服务以及VIP会所待遇等服务。

  (七)文化娱乐

  持卡人免费参观我市民营景区以外的景区(点)、文物保护单位,同行人员享受门票八折优惠;免费参加市属公益性文化活动,免费为其在我市未成年子女办理市少儿图书馆借书卡。

  (八)生活服务

  持卡人申请安装管道燃气和生活用水的,实行预约上门服务,且只收取安装工人工资、材料费和税金。因突发性事故抢修停水时,自来水公司提前通知持卡人;持卡人未能及时交纳电费而欠费停电的,拨打供电公司客户服务电话(略)享受欠费复电服务;持卡人享受有线电视24小时安装、开通、维修服务;持卡人享受低限收费公证服务以及免费法律咨询服务;持卡人享受民航站VIP服务。

  第五条 证件管理

  (一)市投资促进局负责牵头做好直通卡管理、指导和协调工作。市优化投资发展环境办公室将持卡人列为重点服务对象,跟踪监督直通卡使用情况,查处阻挠或消极对待直通卡的各种行为。

  (二)持卡人应文明规范使用直通卡,不得转借和复制,丢失后及时向发卡机关申请补办;如有变化应及时办理变更和注销手续;遇到服务措施不落实的可与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联系,也可直接向市优化投资发展环境办公室反映(咨询电话:略,投诉电话:略)。

  (三)直通卡有效期为一年。持卡人每年12月30日前交回发放机关进行年审。

  第六条 附则

  本办法由市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自×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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