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后续工作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总体安排

做好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后续工作,进一步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总要求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深入贯彻落实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省委十一届二次全会部署,认真落实省委、市委、县委关于绿色发展的决定,牢固树立和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为本,突出问题导向,坚持依法依规,强化分类指导,长短结合、标本兼治,着力推进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到位,着力健全长效机制防止问题反弹,着力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创新发展,借势借力推动全县上下思想认识再深化、政策措施再完善、落实力度再加大,突出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坚决打赢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进一步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屏障。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全力抓好以下重点任务。
一、推进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
全面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要求,针对反馈问题,逐项落实整改措施,提高整改质量,实现整改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一)研究部署整改工作。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驻点督察结束后,每半月召开一次全县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联席会议,安排部署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和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落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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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实施能源替代工程。切实抓好“替煤代油”“电能替代”等工作,大力发展煤改电、煤改气工程。大力发展新能源产业,提高生物质能、太阳能、风能等开发利用规模。鼓励使用清洁能源交通工具,完善充电桩、天然气加(注)站等基础设施。
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科技工信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
七、加快环保基础设施建设
坚持打基础、利长远,大力实施环保基础设施“十四五”规划,发挥政府主导和市场主体作用,持续加大生态环保投入,全面提升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水平。
(三十一)加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大力实施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和城乡垃圾处理设施建设3年推进方案。加快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站)、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污(雨)水管网、垃圾环保发电、污泥处理设施等项目建设。加强环保设施运行过程监管和运营管理。积极推进我县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确保处置能力和产生量相匹配。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城管执法局、县卫计局、县发改局、县环保局,县科技工信局、县安监局
(三十二)加大环保财政投入力度。坚持环保项目优先支持,加强环境保护资金统筹,强化环境污染综合治理、重点流域污染防治、重大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资金保障。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各乡镇(街道)
(三十三)创新环保投融资机制。完善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多元投入机制,推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及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大力发展绿色金融,扩大绿色投资。设立县绿色发展基金。探索建立区域环境保护投资平台。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投资促进局、县金融办、工业园区、人行X支行,各乡镇(街道)
八、强化环境治理能力建设
坚定不移推进环境监管体系建设,推进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高依法保护环境的能力和水平。
(三十四)落实环保垂直管理改革部署。认真贯彻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按照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2024年9月底前建立条块结合、各司其职、权责明晰、保障有力、权威高效的环保管理体制。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县委编办,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法制办
(三十五)建设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大力推进环境信息化,建成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摸清并整合生态环境监测资源,规范、完善监测布点,建设跨行业、跨区域,涵盖大气、水、土壤、噪声、辐射、生态等要素的监测网络,全面提升生态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的及时性、精确性和有效性。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卫计局、县食药工质局、县气象局,各相关乡镇(街道)
(三十六)健全环境执法监管体系。将县环境执法机构列入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序列,推进环境执法重心向基层下移,充实一线执法力量,强化属地环境执法,完善运行机制,提升监管能力。明确乡镇(街道)、园区承担环保职责的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强化人员、装备、车辆等监察监测能力建设,达到国家环境监察监测标准化建设的相关要求。
责任单位:县委编办、县环保局、县财政局、工业园区,各乡镇(街道)
(三十七)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专门机构。结合推进环保垂直管理改革,研究建立与环境保护工作相适应的督察机构。
责任单位:县委编办、县环保局
九、强化法治保障和政策支持
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创新和完善法规制度体系,形成有利于推动绿色发展的政策导向。
(三十八)加快完善环保地方性法规。进一步清理我县现有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
责任单位:县人大办、县法制办、县环保局、工业园区,各乡镇(街道)
(三十九)全面实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完善案件移送、信息共享、引导监督和奖惩机制,实现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无缝衔接。
责任单位:县检察院、县法制办,县委政法委、县法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环保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住建局
(四十)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支持政策。制定出台激励生态环境保护的产业、技改、财政、金融、用地、能源、就业等支持政策。
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环保局、县委政研室,县科技工信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投资促进局、县金融办
十、加强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制度建设
加快建立系统完备的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制度体系,规范各类开发、利用、保护自然资源的行为,用严格的制度和有力的执行保护生态环境。
(四十一)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健全自然资源产权体系,改革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逐步对水流、森林、山岭、荒地、滩涂、探明储量矿产资源等所有自然生态空间进行确权登记。
责任单位:县国土资源局、县林业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局,各相关乡镇(街道)
(四十二)建立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加快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严守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建立国土空间管控制度。
责任单位:县国土资源局、县林业局,县发改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局,各乡镇(街道)
(四十三)完善资源总量管理和全面节约制度。健全能源消费总量管理和节约制度。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完善湿地、天然林保护制度。
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科技工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统计局,各乡镇(街道)
(四十四)健全矿产等资源有偿使用和补偿制度。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制度。建立健全地区间横向生态补偿机制,认真执行矿产等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环保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各乡镇(街道)
(四十五)建立环境准入制度。严格执行能耗、水耗、地耗、污染物排放、环境质量等国家标准。加快推进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战略环评,以及重点区域流域、产业行业、工业园区规划环评。在招商引资中充分考虑环境准入要求,统筹考虑园区定位,因地制宜选择产业,建立规划环评审查、区域环境质量改善与项目环评联动机制。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县发改局、县科技工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水务局、县食药工质局、县投资促进局
(四十六)健全环境治理制度。建立健全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完善污染物排放许可制,规范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分步实现排污许可全覆盖,并通过排污许可证的核发落实企业按证排污的主体责任。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长效机制,健全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县发改局、县科技工信局、县司法局、县水务局、县林业局
(四十七)健全环境治理市场体系。培育壮大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主体,探索建立用能权、碳排放权、排污权、水权等交易制度,探索建立绿色金融体系。
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环保局,县科技工信局、县水务局、县金融办、人行X支行
(四十八)建立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健全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环保“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推动环境保护、发展改革、科技工信、工商、人行、银监、税务等有关部门在行政许可、公共采购、评先创优、金融支持、资质等级评定等工作中,根据企业环境信用状况予以支持或限制。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县发改局、县科技工信局、县地税局、县食药工质局、县国税局、人行X支行、县银监办、工业园区
十一、建立环境监管和污染防治长效机制
着眼环境质量持续稳定改善,坚持标本兼治,有的放矢健全工作机制,推动环境监管和污染防治常态化长效化。
(四十九)完善县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机制。充分发挥县级领导带队开展环境保护综合督察机制,对各乡镇(街道)全覆盖。对存在突出环境问题的地方,不定期开展明察、暗访;对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不定期开展督察。强化结果运用和追责问责。县级部门、乡镇(街道)党(工)委、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对督察发现的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方案,认真整改落实。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县目督办,县纪委机关,各相关乡镇(街道)
(五十)建立区域联防联控机制。开展跨区域大气污染、江河污染合作治理,加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联动管理和整治。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县发改局、县科技工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卫计局,各乡镇(街道)
(五十一)健全网格化环境监管机制。健全网格化环境监管责任制和运行机制,对排污单位实施有效监管,确保环境监管秩序得到有力维护、环境违法行为得到及时处理、环境问题得到及时整改。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各乡镇(街道)
(五十二)建立健全联合执法监管机制。继续实施环境保护法实施年和利剑斩污专项行动。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林业、住建、卫生计生、食药工质和有关政法机关等联合开展常态化执法检查及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强化法律监督。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城管执法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林业局、县水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农业局、县卫计局、县食药工质局
(五十三)坚持常态化投诉举报机制。进一步完善县举报平台,健全5229121环保热线、5555010城市管理热线、环保微信、书记县长信箱等投诉平台,落实24小时值守制度,畅通环保信访渠道,发挥各级信访部门、环保部门作用,及时收集处理、督促整改和回复群众反映的环保问题。
责任单位:县政府办、县群工局、县网信办、县环保局、县城管执法局及其他环委会成员单位
十二、加强宣传报道和舆论监督
大力宣传生态文明建设,积极培育生态文化,凝聚绿色发展正能量,营造建设美丽繁荣和谐X的良好氛围。
(五十四)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报道。大力宣传习近平总书记生态文明建设重要战略思想,宣传中央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大政方针和省委、市委、县委有关决策部署。持续宣传绿色发展先进典型,深入开展环保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普及宣传。拓宽社会面宣传渠道和创新公益宣传方法,引导人民群众树立环保意识。
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县环保局、县教体局、县文广新局、县科协,各乡镇(街道)
(五十五)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大力开展舆论监督,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保护不作为乱作为、非法排污、破坏环境陋习等典型案例予以曝光,推动问题解决。
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县纪委机关、县环保局
(五十六)倡导绿色文明生活方式。深入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倡导文明理性、环保节约的消费观和生活理念,推动全民在衣食住行娱等方面加快向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方式转变,抵制和反对各种形式的污染环境和奢侈浪费现象。引导公民自觉遵守公共场所有关保护环境的法律法规和行为规范,把环境保护摆在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更加突出的位置,营造绿色、文明、共享的社会氛围。
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县环保局、县教体局、县商务局、县文广新局、县文明办,各乡镇(街道)
十三、全面压紧压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各级党委、政府和县级各部门要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作为重大政治责任来担当,分年度制定工作安排,持续传导责任压力,推动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五十七)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坚持环保工作优先安排,建立健全责任落实体系和工作推进体系。县级领导同志要带头抓好生态环保工作,把生态环保作为联系指导乡镇(街道)和基层工作的重要内容,进一步落实河长制,并在分管工作中切实履行“一岗双责”。各级党委、政府要完善分工负责制,分别确定负责同志分管环境保护工作。建立党委会、政府工作会定期研究制度。各级党委、政府和县级各部门每年向县委、县政府报告上一年度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情况。县政府每年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上一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县级各相关部门要认真落实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基本要求,切实担负起环保职能职责。
责任单位:县委办、县政府办、县环保局,县纪委机关、县委组织部,县环境保护委员会成员单位
(五十八)开展领导干部专项督导和挂牌督办。县领导带队适时开展专项督导和综合督察,并选择重点问题进行挂牌督办。建立领导包案、挂牌督办机制。
责任单位:县委办、县政府办、县目督办、县环保局
(五十九)加强环境保护考核评价。严格落实生态文明差异化考核制度及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工作目标绩效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县委、县政府目标绩效管理体系,增加生态环境考核指标权重,强化绿色发展考核指挥棒作用。同时,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工作作为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重要内容。
责任单位:县委办、县政府办、县目督办,县纪委机关、县委组织部、县环保局
(六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严格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及其《实施细则》,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倒逼责任落实。
责任单位:县纪委机关,县委组织部、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审计局、县统计局
(六十一)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培训。在县委党校主体班次和相关专题班次中加大培训内容比重。
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环保局、县发改局
(六十二)加强生态环保作风建设。全面落实《县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分工及考核问责办法》,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环保职责。开展生态环保不作为、乱作为专项整治。加强环境保护行政审批、执法监管、信访办理等规范化建设。坚持实事求是、真抓实干,盯住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面对面指导、点对点督促,及时发现和解决推进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推动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责任单位:县纪委机关、县环保局,县委组织部、县委编办
(六十三)组织引导全社会参与。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积极参与生态环保事业,支持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社会各界参与推动绿色发展。引导群团和民间环保组织有序参与,鼓励环保志愿行动,构建全民参与的社会行动体系。
责任单位: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委宣传部、县委统战部,县教体局、县环保局、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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