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构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实践与思考
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提出“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在社会基层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机制”。公安机关作为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力量,如何把握基层社会治理创新和创建“枫桥式公安派出所”实践要求,围绕“矛盾不上交、平安不出事、服务不缺位”工作目标,构建多方参与、联动共治的多元调解体系,是当前需要研究解决的重要课题。本文在全面总结县构建“公安+”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基础上,认真查摆剖析机制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研究提出了进一步深化运行机制改革的对策建议。
一、当前社会矛盾纠纷的主要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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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高专业能力,争取新作为。以学立本,提升理论水平,加强调解人员自主学习能力,常态化邀请调解专家、资深律师、法官、心理咨询师等专业人士从法律知识、说话艺术、心理分析等多个方面开展学习教育、专题讲座,有效提高调解人员专业程度和应对矛盾纠纷的调处能力,提高调解工作水平。补缺挖潜,推进“大培训”格局。建立定期培训制度,围绕化解矛盾纠纷积极开展岗位练兵,重点加强调处工作规范、现场控制取证、群众沟通技巧等内容训练,让调解人员扎实掌握矛盾化解技巧,不断提高调处工作各环节的业务素质和技能水平。术业专攻,深化“律师进所”服务体系。主动联系协调辖区内资质、信誉度较高的律师事务所作为共建单位,参与调处涉及劳资、涉众型经济案件等疑难矛盾纠纷,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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