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党课:惩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动因与方略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开展了史无前例的反腐败斗争,“打虎”“拍蝇”“猎狐”多管齐下,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体推进,我国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并全面巩固。在反腐败高压态势下,实践中腐败的手法、形态隐形变异、翻新升级,出现“借鸡生蛋”型腐败、“影子公司”型腐败、“影子股东”型腐败、“代理人”型腐败、“隐晦站台”型腐败、“逃逸式”辞职型腐败、政商“旋转门”型腐败、虚假交易型腐败、高利转贷型腐败、委托理财型腐败、期权型腐败、收受虚拟货币型腐败等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形式,并呈高发、多发态势,带来了发现问题线索难、准确定性难、因果关系认定难、精准取证难、全额追赃挽损难等现实难题,成为新时代反腐败斗争面临的重要挑战。不同于传统腐败和显性腐败,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具有腐败主体隐身化、行权方式间接化、腐败手法市场化、利益实现曲线化、贿赂标的动态化、主观意图模糊化、风腐交织一体化、危害潜伏期长期化等特点,使其被发现和查处的难度更大、危害更深远。但无论以何种形式或者“马甲”出现,都难掩其以权谋私的本质,惩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具有必要性和迫切性。
一、惩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现实动因
此处隐藏5727个字。VIP会员可见
(六)编发指导性案例,加强警示教育和廉洁文化建设。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案件执法司法疑难问题多,精准执法司法的难度不少,且存在法律适用不统一的现象,迫切需要加强专业指导。要针对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案件执法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明确相关法律适用要点和指导意义,统一此类案件执法司法标准,同时发挥指导性案例的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功能。要结合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深化以案明纪、以案说法、以案为鉴,切实用“身边案”教育警醒“身边人”,不做“案中事”,不成“案中人”,纠正“没有打招呼就等于没有行权”“出资了就不是受贿”“没有直接接触就不构成违纪违法”等错误认识,扭转“潜规则”“法不责众”“比烂”等心理,筑牢党员干部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推动廉洁文化建设走深走实,把培育廉洁文化作为夯实“不想腐”的基础性工程来抓,从中汲取清廉守正的文化养分,在全社会培育清正廉洁的价值理念,促进党员干部自觉扎牢廉洁从政的思想根基,从根子上铲除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滋生的土壤和条件。
留言与评论(共有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