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导报告:健全风腐同查同治机制 坚决斩断由风及腐利益链

同志们:
2024年1月召开的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提出:“健全风腐同查同治工作机制,既‘由风查腐’又‘由腐纠风’。”之后这项工作被纳入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方面的工作部署中,进一步提出“健全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同查同治机制”。两次公报的内容在文字表述上略有差别,主要是由公报的性质不同而决定的。在中央纪委的公报中,直接使用“风腐”这一缩略词,主要因为“风腐”已经成为约定俗成的“纪言纪语”,对于长期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干部来说,“风腐”二字的含义是比较明确的。而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报告,面向的是全党乃至全国人民,所以将“风腐”二字进一步明确为“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另外在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的报告中,“工作机制”少了“工作”二字,只保留了“机制”,因为风腐同查同治对于纪委来说是一项工作,但对于全党来说不仅仅是纪委一家负责的“工作”,机制的内涵会更加丰富。因此,虽然两次公报在语言表述上略有区别,但是目标指向是非常明确的,那就是风腐同查同治将成为未来一个阶段反腐败斗争工作的重要内容。那么到底什么是风腐同查同治?这个提法的背后有哪些学理性的基础?我们未来又该从哪些方面进一步健全风腐同查同治的相关机制?借此机会,由我为大家作一堂辅导报告,围绕以上三个问题与同志们共同探讨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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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重反腐败工作的系统性和协同性。坚持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建立健全风腐同查同治工作机制。在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过程中,纪委监委的业务分工已经比较细化,不同的科室和部门负责不同方面问题的监督和审查工作,逐渐形成了按照问题性质进行分类整治的工作模式。而同查同治中的“同”体现在纪检监察机构的工作实际中就意味着“协同”。所谓“协同”,指的就是不同部门在各司其职的基础上通过一定的制度化机制进行协作和配合。那么风腐同查同治就要求负责作风建设和查办腐败案件的不同部门,在完成各自领域工作的过程中,建立一定形式的协作配合机制。这项工作说起来容易做起来却很难,主要问题就在于协同机制的设计问题。笔者曾经在对“四项监督”协同问题的研究中提出,协同机制的设计大致有两种类型:联动赋能和系统赋能。前者是依靠参与协同部门之间在工作中的联动来完成协同的,后者则是为协同工作本身建立起一个更大的支持系统。但需要指出的是,协同机制设计的主要原则应当是“信息政治”,要从信息的搜集、信息的分享以及信息的分析和研判三个阶段来设计协同机制。首先,从信息搜集阶段来看,关于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的信息是来自多个不同信息源的,可能会来自信访举报,也可能来自巡视巡察,还有可能来自对腐败问题的立案调查过程,甚至来自其他国家机关包括人大、政协、统计、审计等。其次,风腐同查同治就要求多个信息来源相互分享信息,尤其是负责作风建设和腐败问题审查调查的部门,要充分意识到作风问题的信息可能是严重腐败案件的线索,同时在深挖腐败问题形成根源的过程中也可能为作风建设提供帮助,因此建立多个信息源的分享机制是协同的第一步。最后,从信息的分析和研判来看,来自作风建设和腐败问题查处的不同部门的工作人员,就风腐同查同治建立一定的协同化分析研判机制也是非常必要的,因为不同部门的工作人员除了掌握不同领域的信息之外,还具备更加专业的知识和能力,不正之风中体现出来的问题是否有值得深挖下去的价值,可能需要具备审查调查经验的人员来协助判断。同样的道理,查处腐败问题之后,如何就政治生态和作风建设提供建议也需要后者的参与。
以上报告,不当之处,请同志们批评指正,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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