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会关于规范名称的通知

××联会关于规范名称的通知
各代表机构、单位会员:
根据《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办发〔××××〕46号)的文件精神和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关于分支机构的相关规定,结合《××联会章程》的相关规定,经中国××联会(以下简称联会)2017-2018年度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和2017-2018年度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现通知如下:
一、关于代表处、管委会称谓的调整
对除深圳、广东之外各区的称谓和组织形式进行调整,取消管委会、代表处的称谓,调整为代表机构。此后,联会制度等相关规范性文件上原有的管委会、代表处的称谓也相应调整为代表机构。
二、关于具有法人资质××会的称谓
具有独立社团法人资格的地方性××会组织,经申请,成为联会单位会员。联会相关制度和规范性文件上统一称为单位会员。
以上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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