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答复请示的几种书面方式

下级机关给上级机关写请示, 上级机关要给予相应的答复, 这是毋庸置疑的。然而一提到请示的答复方式, 人们首先想到的便是批复。“有请示必有批复”“请示和批复是连体婴儿”的类似说法越来越得到大家的认可, 其实不然。批复固然是对请示的一种理想的答复方式, 但这并不意味着批复是答复请示的唯一方式。下面笔者就请示的几种书面答复方式谈几点认识。
一、以批复答复请示
最新公布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规定, 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从字面上来看, 请示与批复是两个相对应的文种, 有请示就有批复, 且批复的内容应围绕请示的事项来拟写。请示的主送机关就是批复的发文机关, 二者存在行政上的隶属关系或业务上的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在日常工作中, 批复是答复请示的最主要的方式。
根据上述《条例》对请示的规定, 可以将请示分为请求指示的请示和请求批准的请示。相应地, 批复可以分为指示性批复和表态性批复。指示性批复是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所请示的事项做出指导性、原则性的答复, 下级机关在收到批复时必须按照上级机关的指示采取相应的措施。例如, 《国务院关于成渝城市群发展规划的批复》 (国函[2016]68号) 就是国务院对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的《成渝城市群发展规划 (修改稿) 》的请示做出的指导性答复。表态性批复是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所请示的事项表示明确的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态度, 这种态度往往能直接体现在标题当中。例如,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浙江省温州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 (国函[2016]75号) 是国务院对浙江省《关于申报温州市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请示》的肯定答复。《海南省物价局关于不同意收取进站发班车辆安检费的批复》 (琼价费管[2010]353号) 是海南省物价局对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物价局《关于收取进站发班车辆安检费的请示》 (琼中价[2010]34号) 的否定答复。
值得注意的是, 对于肯定性批复, 上级机关可以直接表达自己同意的态度即可, 不需多作说明, 当然, 也可以就下级机关相关的请示事项做出简要说明或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对于否定下级机关请示事项的批复, 上级机关一般要就相关请示事项写明自己不同意的理由, 并且理由一定要具有足够的说服力。例如, 《××县人民政府关于××乡人民政府兴建砖瓦厂问题的批复》是对××乡人民政府《关于兴建砖瓦厂的请示》 (××发[20××]×号) 不批准的批复, 其答复理由如下:
我县已经有40%的农户盖了新房;约30%的农户近年内不拟盖新房, 其余拟盖房户所需砖瓦的数量, 我县现有砖瓦厂完全可以满足。因此, 凡申报新建砖瓦厂的请求一律不予同意, 以免供过于求, 出现新的问题。
这一不批准请求事项的批复, 理由合情合理, 很具有说服力。
二、以通知答复请示
众所周知, 下级机关可以请求上级机关对本单位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做出指示, 或者请求上级机关对本单位所提出的相关请示事项做出批准。但笔者发现在实际工作中, 请示也可以是某机关就开展某项工作、活动的具体方案、建议等, 请求上级机关批准并发有关单位、部门参照执行。上级机关在收到该机关带有建议性质的请示时, 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并给予答复。而《条例》规定, 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 批转、转发公文。”所以, 通知便成为答复请示的另一种方式。例如,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请批准芜湖师范专科并入安徽师范大学的请示》 (教计[2004]16号) 的收文机关是教育部, 该机关收文后的回复是《教育部关于同意芜湖师范专科学校并入安徽师范大学的通知》 (教发函[2005]19号) 。又如,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安徽等7省 (市) 从2016年起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使用全国卷的通知》 (教学厅函[2015]32号) 是对安徽省等7省 (市) 请示事项的答复, 具体答复内容为:
你省 (市) 关于从2016年起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使用全国卷的请示收悉。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有关精神, 经研究, 同意你省 (市) 从2016年起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使用全国卷。其中, 广东省英语听说机考试题在过渡期仍自行命题。请做好组织协调、工作衔接及舆论宣传等工作, 确保高考平稳有序实施……
该例既表明了态度, 也结合实际提出了具体的指导性要求。以上表明, 收文机关用通知来答复发文机关的请示在实际工作中也是常见的。
参照最新发布的《条例》中关于通知适用范围的规定, 再分析上例的行文方向和公文的具体内容, 可以发现此类通知应属于“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的一类, 且通常请示的事项较重大, 涉及面较广。笔者认为, 此类答复请示事项的通知, 请示事项作为发文缘由在公文开头被引述, 做到了批转下级机关公文的同时又答复了其请示事项, 可谓一举两得。一般地, 使用通知答复发文机关的请示时, 既可以直接对所请示的事项进行答复, 也可以对所请示的事项作相关的说明和简要的指导, 请示则以附件的形式呈现在文尾。
三、以函答复请示
在实际工作中, 对于下级机关的请示, 上级机关有时不直接用批复给予答复, 而是授权办公厅 (室) 或者相关的职能部门来给出答复。但是办公厅 (室) 或相关的职能部门与请示的发文机关之间既不是行政上的隶属关系也不存在业务上的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 不能使用下行的批复文种。而《条例》规定, 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因此, 受权的办公厅 (室) 或相关的职能部门用函来答复下级机关给上级机关的请示是再合适不过的, 这即是人们通常所说的“函代批复”。例如,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 (国办函[2016]30号) , 具体答复内容为:
你部关于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同意, 现函复如下:
国务院同意建立由民政部牵头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 不正式行文, 请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该例是国务院授权国务院办公厅对民政部《关于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请示》的答复, 使用的是函。值得提出的是, 由于用“函代批复”的主体即办公厅 (室) 或相关的职能部门只是受权者, 并没有对请示事项的直接决定权, 所以一定要在文中注上类似于“经×××同意”“经×××研究决定”等相关字样。
四、以意见答复请示
对于下级机关的请示, 有时上级机关不能简单地以同意或不同意来表态, 也不能明确地给予指导性的批复, 但又必须对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做出答复, 遇到这种情况时, 上级机关可以采用行文方向较为灵活的意见。
《条例》规定, 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意见的行文方向可以是上行, 也可以是下行, 还可以是平行。针对上述情况, 上级机关可以采用下行意见给予答复。在意见中上级机关要就下级机关所请示的事项给出自己的看法、见解, 不要求下级机关对此完全执行, 可以结合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例如, 《××省教育厅关于××职业技术学院××校区运动场建设项目的意见》就是对××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启动××校区运动场建设的请示》所作的答复。具体答复内容为:
报来《××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启动××校区运动场建设的请示》收悉。根据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关于进-步加强省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的意见》, 结合你院实际, 经研究, 提出如以下意见:
一、你院提出, 为了进一步优化完善办学条件, 申请启动××校区运动场项目, 并申请财政安排建设资金×元。经研究, 省教育厅原则同意你院启动××校区运动场项目建设。请做实做细建设方案, 按规定认真办理项目立项等前期工作。
二、鉴于你院目前的财务状况, 运动场总投资×元偏高, 请你院认真梳理建设方案, 建议采用一次规划设计、分期建设的思路, 合理安排建设内容和建设步骤, 避免增加学校财务负担, 影响学校正常运转和健康发展。建设资金未落实前不得办理招投标手续、不得开工建设。
该例即是用意见来答复请示事项, 在意见中并没有简单地进行表态, 而是明确提出了解决这一问题的具体途径和方法。
综上所述, 批复并不是答复请示的唯一方式, 答复请示可以有多种不同的方式。至于在实际工作当中该使用哪种方式, 要根据请示事项的重要程度、机关的职能权力及主送机关与行文机关之间的关系等多方面的因素来决定, 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留言与评论(共有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