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答辩状

答辩人:××食品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原××工贸有限公司),地址:××市××区××街道××
路××工业区××号,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男,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任公司体系部经理,电话:××××××××委托代理人:×××,男,任公司法务专员,电话:×××××x××
被答辩人:×××,男,地址:××市××区××路××号,电话:××××××××
因原告起诉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做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针对原告的第1、2项诉讼请求,我方认为其陈述的理由与事实、法律不符,理由如下:
(一)我方委托××省××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食品)生产的×X牌玉米渣产品经合法取得相关第三方权威机构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和认证证书,无食品安全质量问题,符合国家相关食品安全质量标准,且在保质期内,并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任何损害。有××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测中心于×X××年×月×日出具的《检验报告》(×质检食××号);××有机产品认证中心出具的《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编号:×××××××);××食品出具的涉案产品当批次的《产品出厂检验报告》 (编号:×××)予以证明。
以上事实均可证明我方该批次的××牌玉米渣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且在保质期内,可以安全食用,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任何损害。
(二)《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我方认为,从法律体系解释的原则出发,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应当作为整体来理解,而不能割裂理解,第二款是对第一款的补充,第二款的适用应以第一款为前提。综上所述,我方涉案××牌玉米渣产品并无产品质量问题,不会对消费者人身、财产造成任何损害,原告也并未举证证明自己因食用涉案产品而遭受了人身、财产方面的损害事实,而我方涉案产品预包装标签缺少单一配料表仅属于标注不规范的情形,依法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管辖范围,原告作为消费者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情况,其单以标签标注不规范为由要求退货及十倍赔偿,混淆了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的界限范畴。所以,原告第1、2项主张无法律、事实依据,系对法律条文的误读,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驳回原告的此两项诉讼请求。
二、针对原告第3项诉讼请求,我方认为其主张无事实、法律依据,理由如下:
原告提交的购物清单表明其于××××年×月×日于××百货有限公司一次性购买了××种不同厂家生产的商品,其并未举证证明其主张的交通费、误工费损失系因购买、食用我方涉案产品所致,因此,无证据表明其主张的损失与我方涉案产品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为我方承担原告第3项诉讼请求中主张的损失是以其因购买、食用我方涉案产品受到人身、财产损害事实为前提的,既然原告不能证明其主张的损失与我方涉案产品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我方也就无赔偿其任何费用损失的法律义务,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驳回原告的此项诉讼请求。
基于上述理由,请求人民法院判令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附件:1.证据复印件×份共×页
2.答辩状副本×份
答辩人:××食品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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