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管理制度

文书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确保文书事务顺利进行,促进与提高组织管理工作的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所谓“文书”是指业务工作上往来公文、报告、会议决议、规定、合同书、专利许可证书、电报、各种账簿、图表、参考书等一切业务用书与公文。
第三条 文书的收发、领取与寄送,原则上由总公司总务部负责;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文书管理,另有文书管理细则作出规定。
第二章 文书的收发
第四条 到达文书全部由文书主管部门接收,并按下列要点处置:(略)
第三章 文书的处理
第五条 文书按机密程度可分为以下几类:(略)
第六条 普通文书的处理原则如下:(略)
第七条 机密文书的处理原则如下:(略)
第八条 文书的阅览原则如下:(略)
第九条 与各部门有关的文书,在处理意见上如果存在分歧,则由文书的主管部门出面进行协商.如果不能协商一致.上报或请示上级领导,由上级裁决。
第四章 请示审批
第十条 凡公司经营重要事项,都必须经请示并获得董事会、总裁和常务董事审查、裁决和公文批复之后,方能实行。
第十一条 须请示审批事项如下:(略)
第十二条 请示审批者为分公司经理以及以此为标准确定的主管。
第十三条 请示审批的事项,必须以提案文书的方式,经主管呈交总部。如果事情紧急,允许直接以非文书形式请示,但事后必须尽快撰写请示提案文书上报。
第十四条 请示提案文书的内容包括标题、正文、理由、说明和附录。提案文书应一式多份,分送有关部门,如业务部门、出版部门、总务部门和财务部门等。
第十五条 请示提案文书必须编号,注明起草者或请示者、所属分支机构及部门,并签名盖章。
第十六条 请示审批内容一旦被上级认可并作出决定,则以请示提案书(副本)替代批复返回,并请示部门予以执行。
第十七条 请示提案原件由总务部保管。
第五章 文书的制作
第十八条 文书制作要求如下:(略)
第十九条 文书的起草必须征得主管同意,并且在主管有明确的决定之后进行。文书起草只是一个“文书化”的过程与结果。文书的草案必须予以保存。
第二十条 重要文书,必须经过公证,并且在正式文书形成前掌握并附上具有价值的证据或证明文件。
第二十一条 文书的署名按下列规定进行:(略)
第二十二条 文书的盖章按下列要点进行:(略)
第二十三条 总裁与公司印章按下列原则使用:(略)
第六章 文书的发送
第二十四条 一些需要邮寄或专人递交的文书,按下列要点进行发送,必要时还须给文秘室以回复或回执。调查报告不受本条规定限制。(略)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的邮寄文书,必须于发送前在“发信登记本”与“邮资明细账”上登记、填写。
第七章 文书的整理与保存
第二十六条 全部完结的文书,分别按所属部门、文件机密程度、整理编号和保存年限进行整理与编辑,并在“文书保存簿”上做好登记,归档保存。
第二十七条 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文书分为两类:一类是特别重要的文书,直接归主管保存;另一类是一般的文书,留存各部门保管。
第二十八条 文书的保存年限如下:(略)
第二十九条 全部重要的机密文书,一律存放在保险柜或带锁的文件柜中。
第三十条 保存期满以及没必要继续保存的,经主管决定,填写废除理由和日期之后,予以销毁。机要文书一律以焚烧的方式销毁。
第三十一条 如果职务或部门划分发生变更,或者作出调整,则必须在有关登记簿上注明变更与调整的理由,以及变更与调整后的结果。
第三十二条 必须做好重要文件的借阅登记工作,并注明归还日期。一切借阅都必须出具借阅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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