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写借条应注意什么

近年来, 随着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 民间的相互借款越来越普遍, 由此引发的纠纷也日渐增多。在此类纠纷中债主提供法院的证据往往只有一份“借条”, 在法律上称之为“孤证”, 即没有其他证据相互佐证。因此, 虽然借条的格式比较简单, 但其有关写作问题却不容轻视, 民间借款中如何写好借条, 需要注意一些事项。本律师在多年的办案中遇到过各式各样的借条, 现就民间借款中如何正确写好借条给广大借条撰写者提个醒。
一、借款时宜写“借条”, 不宜写“欠条”
借条和欠条均是一种债权债务的凭证, 但两者之间有很大的区别。借条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书面凭证, 它证明双方建立了一种借款合同关系;而欠条是双方基于以前的经济往来而进行结算的一种结算依据, 仅代表一种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 并不代表借款合同关系。因此借款时宜写“借条”, 而不宜写“欠条”, 以省去诉讼中解释“欠”款原因、用途的举证责任。
二、借款时双方约定的利率宜写入借条中
实践中有不少债主误以为民间借款不能收取利息, 所以利息只在口头约定, 而没有写进借条中。事实上, 法律规定民间借款双方可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范围内约定利息。法律依据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 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 超出部分不予保护。
《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 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的规定。如果没有将利率写入借条中, 出借人一起诉, 借款人不承认双方约定, 出借人的利息请求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例如: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将利率直接写明, 避免了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三、借款时宜将还款期限写入借条中
借款在诉讼时效内受法律保护, 实践中却有很多出借人往往不知道“诉讼时效”的概念。理论界对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问题理解不一, 有人主张适用2年诉讼时效, 也有人主张适用20年诉讼时效。
因此, 从债权安全回收的角度考虑, 借款时宜将还款期限写入借条中, 如借款人逾期不归还借款的, 出借人应当在借款到期后2年内向其主张权利 (包括向人民法院起诉或由借款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确认) 。
当然, 对于写明还款期限的借条, 出借人应当记清楚此日期, 以便届时催要借出去的款项, 避免由于忘记还款期限导致时效超过不能收回。
四、借款时借条应写清出借人、借款人全名
实践上, 出借人与借款人往往关系较密切, 也不乏亲戚关系, 借款时将日常习惯称谓写入借条, 如将出借人写成“张叔”“张兄”;将借款人写成“阿三”“四妹”之类等等, 万一借款人到期不还款, 出借人想到法院起诉借款人, 往往会因债权、债务人不明确而被法院拒之门外。
五、借款时借条应表述清楚明确, 没有歧义
较典型的案例是张三向李四借款10万元, 同时出具借条写明借款10万元, 几个月后, 张三归还李四1万元, 遂将原借条撕毁, 张三重新为李四出具借条一份:“张三原向李四借款10万元, 现还欠款1万元”。这里的“还”字既可以理解为“归还 (huán) ”, 又可以解释为“还 (hái) 欠”“尚欠”。由此产生争议, 对出借人非常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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