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谈借条和欠条的使用与写作

在日常的经济往来之中, 难免不与他人发生债权和债务关系, 为了明确权责关系, 就需要用到条据类文书———借条和欠条, 但在这个时候, 人们往往会很随便地把借条写成欠条, 有时也会把欠条写成借条。虽然借条和欠条都是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种凭证, 但是二者在使用中还是有很大区别的, 不搞清楚它们之间的区别就很难维护自身的权益。下面就此谈谈二者的使用与写作。
一、借条和欠条的使用区别
(一) 二者产生原因不同
无论是借条还是欠条, 都是一种债权凭证, 都能证明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只要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特征, 就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但是二者产生的原因或者说二者的性质有别。借条明确表明是一种借款合同关系, 一般在借款方提供借款时出具;而欠条是对以往双方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 表明自欠条形成之日起双方之间形成一种新的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欠条一般是在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时候, 由于债务人没有能力给付或者拒不及时给付, 债务人不得已而为之的。也就是说, 借条产生于双方存在金钱上的借贷关系, 源于借款事实, 由借款人给出借人开具的书面凭证, 它是用来证明借款关系的。而欠条源于双方的经济往来, 它是用来证明双方存在欠款关系的。形成欠款的原因很多, 可能源于借款事实, 也可能是因买卖产生的欠款, 因劳务产生的欠款, 因企业承包产生的欠款, 因损害赔偿产生的欠款等等。有些公司拖欠民工工资, 本应向民工出具“欠条”, 却出具“借条”, 如此, 一字之差, 劳资纠纷瞬间转变成民事借贷纠纷, 民工对于企业长期拖欠工资的行为, 便难以到劳动仲裁部门举报、申诉, 只能向法院起诉。
(二) 证据审查程度不同
与借条相比, 欠条本身无法表明该种债权债务关系形成的真正原因。这就决定了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对“借条”和“欠条”的证据审查程度是不一样的。当借条持有人凭借条向法院起诉后, 持有人一般只需向法官简单地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 对方即便抗辩或抵赖, 在没有充分、有效证据的情况下, 法院一般都会支持债权人的诉讼请求;而当欠条持有人凭欠条向法院起诉时, 欠条持有人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 如果对方对此事实进行否认、抗辩, 欠条持有人必须进一步举证证明欠条的形成事实, 债权人不但要就欠条形成的事实进行说明, 还得就欠条形成的原因进行举证, 若债权人无法举证就可能会承担败诉的后果。
(三) 诉讼时效不同
通说认为, 没有还款期限的借条, 出借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请求还款, 借条的效力最长可达20年。如果欠条没有约定履行期限, 权利人应当在欠条出具之日起两年内向法院主张权利。针对没有还款期限的借条, 如果没有注明还款日期, 则表明该借款合同系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合同, 应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的精神, 在不能明确履行期限的前提下, 给予必要的宽限期。此情形下, 确定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 实际上存在如下类型:一是从催告次日起计算。债权人第一次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债务人明确表示拒绝履行, 并有否定债权存在的意思表示, 那么, 诉讼时效应从该拒绝之日的次日起计算, 而不论债权人是否规定有宽限期限及该期限是否届满;如果债权人催告时债务人表示立即履行, 实际上却未履行的, 为促使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 诉讼时效也应自催告次日起计算。二是从宽限期届满次日起计算。如果当事人协商一致, 确定了一个明确的履行期限, 诉讼时效自该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但如果当事人就履行期限协商不成, 究竟由何方认定, 以什么标准来确定一个合理的履行期限?笔者认为, 这应在诉讼过程中, 根据庭审查明的情况来确定, 但应该倾向于对债权人的权益保护。
(四) 法律效力不同
只要当庭能查明, 确系因借款而出具欠条的, 即对欠条而言, 如果其成因是基于借贷, 那么, 此时它与借条的区别只是文字表述不同而已。在民间借贷中, 把因借贷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写成欠条的现象较为普遍, 对其诉讼时效的计算应按借条对待, 而不应扩大争议, 尽量保护债权人的借款债权, 维护正常的借贷秩序。
二、借条和欠条的写作规范
不论借条还是欠条, 在书写时都要讲究规范, 表述清楚, 要素齐全。
(一) 借条的写作
通常, 第一行正中写明“借条”二字。第二行空两格写明借款原因、出借人、借款币种和数额 (大小写都要有) 、利息问题、还款时间和落款。其中, 借款原因要写明, 即钱的用途要合法。《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人在借款从事非法活动时, 如果产生法律纠纷, 债权人的权益将不受法律保护。写明用途, 利于保护债权人的权益。在利息问题中, 要注意利率要合乎规定。民间借贷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 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含利率本数) 。否则, 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受保护。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视为不支付利息。在民间借贷中, 容易产生争议的还有时间问题, 即还款时间和借条书写时间。还款时间就是债权人和债务人约定的应当归还本息的时间。现实中人们经常忽视这项约定, 或未作出明确约定。最常见的表述为“一定时间后”还款, 如“一年后”还款。“一年后”从字面上来讲是一个时间段, 而非时间点。借款后两年、三年或更长时间还款都能够被理解为“一年后”还款。尽管法律上对此有着一定的解释规则, 但这种书写方式毕竟增大了实现债权的不确定性。还款时间的不明确, 在实践中也容易引发关于诉讼时效的争议。因此, 在约定还款时间时, 最好将其明确到年月日。借条形成时间通常是债务人书写借条的时间。这一时间的约定也应当具体到年月日。实践中, 债务人往往有意或无意地漏写这一日期, 或仅仅书写年月日的一部分。如债务人仅写明“八月一日”。尽管在书写借条时这一时间对债权人债务人都是明确的, 但时过境迁, 难免会对借条的形成时间产生争议。而借条形成时间的不明确则可能导致诉讼时效难以计算。债权人可能不得不面对借条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问题。尽管文书的形成时间有可能通过物证鉴定来确定, 但这样做也并非绝对可靠, 而且将增大当事人的费用支出。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 债务人可随时归还, 债权人可随时要求归还。
附:例文
借条
今因购房李四从张三处借到人民币壹万元整, 即¥10000.00元, 自2013年6月9日至2014年6月9日, 期限1年, 年利率为×%, 利息共计人民币××××整 (大写) , 即¥××××元 (小写) , 全部本息于2014年6月10日一次性偿还。
借款人:李四 (签字、手印、签章)
××××年×月×日
(二) 欠条的写作
欠条与借条的写作规范大致相同, 第一行正中要写明“欠条”二字, 第二行空两格写主要内容, 主要包括以下要素:
1.欠款形成的原因;
2.欠款准确数额, 标明币种, 金额应用汉字大写表示;
3.明确欠款的偿还期限;
4.违约责任要写清楚, 如利息等;
5.必要时, 应当由担保人签字, 并写明担保期限、责任。
附:例文
欠条
因买到张三××, 总价款×元整 (大小写) , 已付×万元 (大小写) , 尚欠×元 (大小写) 于今年×月×日前付清。每拖延一天, 加付欠款额的×%。
欠款人:×× (签字、手印、签章)
××××年×月×日
三、借条和欠条写作时的注意事项
(一) 债权人和债务人的表述要明确, 如属个人, 其姓名要与居民身份证或其他相关证件上的信息一致。避免使用一些代称, 让债权关系不明确。比如张兄、李先生、阿弟等。如果借款人同时又是某个公司的法人, 债权人一定要明确债务人是该借款人本人还是其所代表的公司或企业。在法律上, 法人代表是可以代表公司或企业从事包括付款在内的民事行为的。如果债权人不对债务人的身份加以明确的话, 就有可能出现借款人身份混同的情形。直接的后果是, 债权人在日后的诉讼中, 将不得不面对公司或企业与借款人之间的相互推诿, 从而为债权的实现带来麻烦。所以当债务人是单位或集体时, 也务必要完整注明单位名称和经办人。
(二) 特别注意不要使用多音、多义字, 在借条和欠条中一旦使用这些汉字, 就有可能造成纠纷。比如“还欠款人民币壹万元”, 既可以理解成“已归还欠款人民币壹万元”, 也可以理解成“仍欠款人民币壹万元”。
(三) 在出具借条和欠条时, 务必由债务人本人书写。有的债务人原本就有意要逃避债务, 故意找人代写。当债权人索款时则以不是本人笔迹为由, 拒绝偿还。所以必须由债务人本人填写。在内容部分与签字盖章和手印之间空白留得不要太大, 否则容易被人增写其他内容, 做手脚;印章要规范。
(四) 在出具条据时, 尽量使用碳素等不易消褪、更改的墨水。妥善保管, 要注意防止被盗、丢失或受污染等现象。同时, 还应复印几份, 在以后催款时, 可先向债务人出具复印件, 以确保原件的安全。
(五) 还款时一定要索回借条或欠条, 如对方称一时找不到条据, 应让其写一张收据由债务人留存, 这样才不会给日后留下隐患。债权债务关系终结后, 将相关字据或者销毁, 或者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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