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结束语需要使用标点符号吗?

在一篇公文结束的时候,我们常常会使用一些专门用语,来表示正文的结束。例如:此布、此告、此复、特此通知、为盼、为荷等。这些结尾用语后是否需要使用标点符号呢?这个问题一直没有权威答案。笔者翻阅了2012年4月16日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2012年6月2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GB/T9704-2012),这两份文件并没有对机关公文结束语是否使用标点符号做出明确规定。同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1年12月30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5834-2011标点符号用法》对此也没有相关说明。笔者还在政府公开网站上查阅了大量政府机关公文,发现在省级政府公开网站上可查阅的公文,有的结束语后使用了句号,有的则没有使用任何标点符号。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政府网站文件库里的公文几乎均不使用结束语。
那么,公文结束语后到底该不该使用标点符号呢?现存观点主要有三种:
观点一:不用。这种观点是基于习惯和美观的角度考虑。在应用文中有很多地方是习惯性地不用标点,比如,条据中的结束语“此据”之后是不用标点的;又如,书信中“此致敬礼”之后也是没有标点符号的。因为习惯,所以这些地方不用标点看起来更美观,用了标点反而很别扭。同理,公文中这些地方不用标点大众更为习惯。
观点二:要用。这种观点是基于汉语语法的角度考虑的。从语法的角度讲,用不用标点符号取决于是短语还是句子。如果是短语,就不用标点符号;如果是句子,就应该有标点符号。持这种观点的学者,多主张公文结束语是句子。吴新元先生就在《公文正文三要素说与正文格式化导论》中直接把结束语称作“结语句”:“公文中常用‘特此××’等结语句。”由此,一些学者认为公文结束语要加标点符号,而且通常应该用句号。
观点三:用不用都可以。一是因为公文结束语一般都要另起一行,单独成段,用不用标点符号都不会引起歧义;二是因为确实没有相关的权威文件规定用还是不用,所以用不用都有理。
那么,公文结束语后到底用还是不用标点符号呢?笔者认为,既然没有权威规定,那就只能在现有规定下寻找合理性。按照习惯和审美来判断用不用标点符号太过随意,按照汉语语法来判断较为合理。在现代汉语的语法中,句子是要使用标点符号的,而短语不用。故而,公文结束语是否需要使用标点符号,取决于这些结束语是句子还是短语。
句子与短语的区别表现在许多方面,如:是否有语调,是否有特殊成分,是否有省略语,等等。适用于判断结束语是句子还是短语的有这样一条:是否可以前后逆置。句子是可以倒装的,意思不发生变化。如:“她真漂亮。”倒装为“真漂亮,她。”语序虽然发生了变化,但是语义通顺,表达的意思也完全一样。但短语除去并列式短语外是不可以倒装的,如果倒装,要么语义不通,要么意思会完全变化。如:“他走路”不能说成“走路他”,语义不通。又如:“想你”倒装后变成“你想”,语义虽然通顺,但前后意思已经发生了变化。
那么,公文结束语是短语还是句子,可以根据上述观点加以判断。例如:“特此通知”如果倒装就成了“通知特此”,显然语义不通。又如“为盼”如果倒装便是“盼为”,语义也不通。再如“盼复”如果倒装则为“复盼”,前后意思不对。由此可见,此布、此告、此复、为盼、为荷、特此通知、特此报告、特此通报、特此函复等类型的公文结束语都是短语,都可以不用标点符号。此外,为了凸显这类结束语作为全文结束的标志,可以另起一行,单独成段。这样既美观,又避免了放在一段文字的最后,却没有标点符号,让人产生一段话没有说完的错觉。
但是,还有一类结束语并非短语。如请示常用的结束语“当否,请批复”“妥否,请批复”,报告的结束语“以上报告,请审阅”,等等。这类结束语可倒装为“请批复当否”“请批复妥否”“请审阅以上报告”,语义通顺,所要表达的意思也没有发生变化,可见这类结束语是句子,所以在结尾处就应当加上标点符号。
综上所述,公文结束语可以分为两类:一类为短语。这类结束语有此布、此告、此复、为盼、为荷、特此通知、特此报告、特此通报、特此函复等,其结构形式为“此×”“为×”或“特此××”。这些结束语后面不用加标点符号。另一类结束语为句子。这类结束语以请示、报告的结束语为代表,有“当否,请批复。”“妥否,请批复。”“以上报告,请审阅。”等,由两个分句组成,分句之间用逗号隔开,最后加上句号表示正文的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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