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向书、协议书和合同的异同

意向书、协议书和合同都属于契约文书。它们是协商一致的产物, 对订立的双方或多方都具有约束力, 有的受法律保护。
“意向书”是社会组织内部各部门之间或组织与组织之间表达和记录某种意向的文书。具体来说, 意向书是一种表达双方或多方合作意愿和目的的文书, 它是双方或多方就某一事项初步接触商谈后而形成的具有原则性、方向性的文书。
“协议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协议书是指社会集团或个人处理各种社会关系、事务时常用的“契约”类文书, 包括合同、议定书、条约、公约、联合宣言、联合声明、条据等。狭义的协议书指国家、政党、企业、团体或个人就某个问题或某些事项经过谈判或共同协商, 取得一致意见后, 订立的一种具有经济或其他关系和法律效力的契约性文书。
“合同”是现代民法最重要的法律概念之一, 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是指一切以明确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协议。狭义的合同是将合同仅仅看成民事合同, 即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 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意向书、协议书、合同都是契约类文书, 如用于经济活动, 则又称为经济文书, 其中协议书、合同都要依法订立, 具有法律效力, 受到法律保护, 又可称为法律文书。三种文书有很多相同之处, 也有不少的区别。
一、相同点
(一) 文体属性相同
意向书、协议书、合同三种文书都属于契约性文书, 都是当事人双方或多方根据各自利益和要求, 经过协商一致而订立的, 作为当事人明确权利义务、共同信守的重要凭证和依据。它们之间也存在着密切的关系。它们应用在经济活动之中, 意向书就与协议书、合同发生一定联系, 常常有这样几种情况:1.协议书是意向书的发展, 又是正式合同的“前奏”, 它是处在意向书与正式合同之间一个重要的阶段性成果。它是在意向书基础上经进一步谈判, 订立的一个提纲性文件, 以对一些问题作出规定;为慎重起见, 再经过双方共同修改补充后, 完善细节, 才签订正式合同。如果签订了合同, 协议书和意向书就都完成了它们的历史使命而失去实际意义。2.协议书可以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书。合同订立后, 在执行时发现某些规定欠妥, 或出现新的情况, 是原先未能预料的, 影响到合同的履行, 经双方协商同意, 可以作局部修订或补充。双方当事人订立协议书, 作为原合同的补充或修订。这种协议, 经双方签字, 并报原合同公证或鉴证机关, 成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 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协议书即合同。协议书是合同的同义词, 但在法律规范上多用合同一词。经济生活千头万绪, 日趋复杂, 合同法对主要的行业常用的合同作了明确规定, 但仍有些复杂的事物或新生的事物, 订立合同时无现成的范式可资借鉴, 双方协商后就订立协议书, 并经过公证或鉴证, 条款也完备, 并不打算再订合同, 那么这种协议书应认作为合同, 具有与合同相等的法律效力。
(二) 写作模式相同
意向书的写作模式为:首部、主体和尾部。意向书首部首先是标题, 标题一般可标明主要内容和文种, 如《关于共同组建××摩托车生产集团的意向书》、《合作培训意向书》;其次应写明当事人双方或多方名称, 有的在名称后用括号注明甲方或乙方, 并用“达成意向如下”或是说“经友好协商、签订本意向书”等过渡到主体部分。主体部分先要简明扼要地说明签订意向书的目的、遵循原则, 以及达成何方面的意向;然后把协商一致的意见具体地列举出来, 要有逻辑顺序, 分条列项。主体还可以拟定出下一步工作日程, 何时何地再会面协商, 何时签署协议或合同。尾部要写明签署意向书单位的全称并加盖公章, 参加签订意向书代表也应签名盖章, 注明签署时间。无论采用哪种方式写作意向书, 它的基本格式和内容与协议书大体相同, 仍然是回答“为什么”、“做什么”、“怎么做”的问题。
协议书的结构模式基本上与合同文本相同, 特别是涉及经济方面的协议书更可以参照合同来写, 但有些协议书的主体部分可以不按《合同法》规定的那些主要条款写。下面主要介绍合同的写作模式。
现实生活中合同内容丰富多样, 合同形式也多种多样。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交易的复杂化, 各类合同示范文本也应运而生。综观内容繁简不一的合同文本, 可以发现合同文本具有较为稳定的书面结构模式。合同文本的书面结构模式一般由首部、正文、尾部和附件四部分构成。合同首部由标题、当事人基本情况及合同签订时间、地点构成。标题是合同的性质、内容、种类的具体体现。如“家禽买卖合同”, 表明该合同是买卖合同中家禽买卖合同, 切不可出现标题与合同内容不一致的现象;当事人基本情况及合同签订时间、地点居标题之下, 正文之上。当事人基本情况即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合同法将此项内容划入主要条款之列) , 同时写明双方在合同中的关系, 如“买方”、“卖方”等。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写明该法人的名称和住所;当事人是自然人的, 写明该自然人的名称和住所。此项内容是确定当事人、确定合同权利和义务承担者的主要依据。正文部分是合同最重要的部分, 也是合同的内容要素, 即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正文由合同的内容要素构成, 无论哪一种结构方式的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 “合同的内容当事人约定, 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条款。尾部即合同结尾, 一般包括以下内容: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单位地址, 电话号码, 邮政编码;银行开户名称, 银行账号;签证或公证。有些合同还有附件部分。附件主要是对合同标的条款或有关条款的说明性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如技术性较强的商品买卖合同, 需要用附件或附图形式详细说明标的的全部情况。合同附件是合同的共同组成部分, 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三) 格式相同
意向书、协议书、合同多是以书面形式表现, 书面形式的意向书、协议书、合同又是常用条款式表述。当然, 我国合同的形式除了书面形式外, 还有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合同法》第十条规定) 。合同的书面形式是指以文字表现当事人所订合同内容的形式。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 (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所以, 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录像等都可以成为表现合同内容的书面形式。合同的格式主要有三种, 即表格式、条款式和复合式。表格式合同是把常规性的定型化的内容, 逐项填入事先设计印制成的固定表格, 当事人订立合同时, 按表格项目逐一填写就可以了, 表格式合同具有简便、完善和防止疏漏的特点;条款式合同是以文字叙述的方式, 把当事人协商一致所达成的协议内容, 逐条记载下来, 条款式合同具有机动灵活、适应范围广的特点;表格与条款复合式合同具有以上两种结构方式的优点, 凡内容涉及面广, 又有定型化内容的合同, 一般采用这种方式。
(四) 订立原则相同
意向书、协议书、合同的订立过程也是其写作的过程, 它们的订立原则基本相同, 即签订各方均需共同遵守这些原则。《合同法》中第三、四、五、六、七条规定了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即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合法原则, 这些基本原则也是合同写作应当遵循的。意向书、协议书的订立实际上也应予以遵循。
二、不同点
(一) 写作目的不同
意向书的写作目的是当事人双方或多方之间, 在对某项事务正式签订合同、达成协议之前, 表明基本态度或提出初步设想、意向, 具有协商和备忘性质, 为进一步正式签订协议或合同奠定基础, 是双方进行实质性谈判的依据, 是协议书或合同的先导, 多用于经济技术的合作领域。而订立协议书和合同, 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从制度上乃至法律上, 把当事人各方协议所承担的责任固定下来, 它能够明确彼此权利与义务, 对当事人双方 (或多方) 都具有制约性, 能监督双方信守诺言、约束轻率反悔行为, 协议书的作用与合同基本相同。
(二) 使用范围不同
意向书的使用范围较广, 主要应用在生产建设、发展经济、繁荣科学文化艺术事业等方面, 现在在国际交往中也经常使用, 国家与国家之间、地区与地区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为加强协作, 在初步商讨后表达合作意愿和目的, 订立意向书, 双方继续努力, 进一步进入实质性谈判, 然后签订协议或合同;协议书的适用范围最为广泛, 机关、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之间, 可以就经济、文教、卫生或技术协作关系等问题, 订立协议书, 国际间的经济贸易、技术协作、文化交流以及政治、军事、外交等关系, 都可以订立协议书;而合同的使用范围则较为专一, 较多从微观角度, 就某一具体事项签约, 它主要是经济关系方面的事项。
(三) 内容要求不同
意向书也称草约, 仅是初步设想, 内容比较原则粗略, 语言高度概括, 具体细节、详细方案还有待进一步会谈讨论。意向书多用条款式表述, 概括出几条原则性意见, 规定下一步怎么做, 何时达成协议或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内容比意向书具体, 往往是共同协商的原则性意见, 并且有违约责任一项, 但不及合同具体细微, 如两个企业签订联营或者联合的合作关系要用协议书, 可在协议书下另外签订有关内容的单项活动。而合同的内容则较为具体、详尽, 各方面的问题全面周到, 并且其签订限制较多。
(四) 性质作用不同
意向书的主要作用是传达“意向”, 提请各方注意或供参考, 可以约束当事人的行动, 保证各方的利益。它促进洽谈的事务朝着健康有利的方向发展, 有的意向书对今后工作程序作了安排, 对商谈的双方各自承担的义务作了规定, 能督促签约者履行义务, 实现共同的意愿。意向书适应了现代社会生活的需要。市场经济竞争激烈, 当事人既不愿丧失良机, 又不敢贸然签下合同, 可先签订意向书, 待商讨成熟后再签合同, 比较稳妥。特别是比较重大的项目, 大宗的交易, 高层的联合, 复杂的科技协作, 这些事涉及面广, 许多细节的解决尚需时日, 可先签下意向书, 有利于进一步的工作。值得注意的是意向书不具有法律效力, 只起类似备忘录的作用, 督促当事人履行自己的承诺。意向书签订后, 如果某一方不履行自己的承诺, 使双方合作搁浅, 这只是在道义上失信, 一般难以追究法律责任。
协议书与合同将双方或多方经过洽谈商定的有关事项记载下来, 作为检查信用的凭证, 互相监督、互相牵制, 以保证合作的正常进行。一经订立, 对签订各方具有约束作用。依法订立的协议书和合同受法律保护, 具有法律效力, 违约的一方要负责任, 赔偿因自己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合同的法律约束力, 应是法律赋予合同对当事人的强制力, 即当事人如违反合同约定的内容, 即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包括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合同的约束力主要表现为: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其合同义务;当事人应按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一定的合同外义务, 如完成合同的报批、登记手续以使合同生效。不得恶意影响附条件法律行为的条件的成就或不成就, 不得损害附期限法律行为的期限利益等。
(五) 有效期限不同
意向书、协议书、合同的时效长短不同。意向书是阶段性的产物, 在初步接触以后到签订协议或合同这一段时间起作用, 一旦签署了协议或合同, 意向书也就完成了它的历史使命, 它有临时性、短期性特点。如果意向书签订后, 长久不能签署合同, 就不利于进一步展开工作, 也不符合市场经济变化迅速的时代要求。协议书的有效时间一般较长, 有的甚至是永久性的, 比如换房之类的协议书, 不到房主再次易人, 其作用便长期存在。而合同的有效期限规定得较为严格, 有效期限一般较短, “标的”一旦实现, 合同就失效了。
(六) 语言运用不同
意向书的内容具有协商性, 双方或多方的地位是平等的, 单位不分大小, 地区不分内外, 友好协商。因此, 多用商量的语气, 不带任何强制性, 有时还用假设、询问的语气, 有趋向性特点, 常用“希望”、“拟”、“将”、“予以合作”等, 其表述具有概括性, 协议书条款比较多, 内容全面, 表述清晰, 条款之间逻辑严密, 主次轻重比较鲜明。协议书应用在国际关系上, 文辞表述注重分寸, 庄重严肃, 书写规范, 具体准确, 便于执行, 每一种提法都仔细推敲, 认真对待, 不容粗枝大叶, 如有疏漏会导致严重的后果。
合同在语言表达上有其独特的规律和特征。语言准确恰当是指合同要用准确的词语, 恰当明白地表达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一致的意思, 是合同语言最基本的要求。要使合同语言准确要做到:用词精确, 数字准确, 采用法定计量单位, 语法要规范, 多用陈述句, 慎用限制词语较多的长句子, 多用符合汉语特点的短句子, 以避免产生歧义, 从而保证合同的严密性, 减少不必要的麻烦和纠纷。同时语言要简洁平实, 合同语言尚简约, 忌浮华, 往往开门见山, 直指意旨;删繁就简, 革除套话空话。语言表达方式主要是叙述和说明, 叙述用直笔, 不用曲笔。句子结构单一, 主要是陈述句。语法上采用简缩句子结构而使句子简洁, 合同中主要是采用省略句子成份的方式来实现行文简洁。合同语言通俗易懂, 风格朴实。合同语言着力于说明问题, 讲清事理, 因此无须追求高雅精深, 不用生僻字词和过于专业化的词语, 而是用通俗易懂的、大众化的语言来表达。有的合同专业性强, 如技术合同, 不可避免会出现许多技术术语, 那么在合同文本中必须载明名词解释条款。总之, 合同语言在准确、简明的基础上, 尽量做到文从字顺, 语气通达, 用平实的语言把合同内容叙述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 句与句之间, 衔接自然, 晓畅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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