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示写作注意事项
一是请示应当一案一文。对于呈报审批的案件,请求批准的事项包括党纪、政纪处理意见,对违纪款项物品的处理意见以及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共同违纪的案件,按照审批权限的规定,如果只涉及其中一个违纪人员的处分需要报请上级机关审批的,应仅就该违纪人员的处理意见请求审批,其他违纪人的处理情况,可以作为上级机关对该违纪人处理时的考虑因素写在请示中,但不属于上级机关审批的内容;如果同一案件中有两个以上的违纪人员的处理都需要报上级机关审批的,可以作为一个请求事项写在同一个请示中,但不能将互不关联的案件中的不同违纪人的处理写在同一请示中。
二是请示的事项仅限于审批权限规定的内容。对于不属于上级机关审批权限范围内的事项,不应呈报该机关审批。如果按审批权限的规定,党纪处分应报上级机关审批,而行政处分的审批权在本级政府的,则应仅就党纪处分呈报审批,可将行政处分的内容及办理情况在请示中陈述,不应将党纪、政纪处分同时作为呈批事项。
三是对需经本级机关报同级党委批准的案件,如果本级机关与请示机关在事实、定性、处理上有不同意见的,应写在请示中,并说明理由。请示事项中如涉及其他单位的业务,应将与相关单位的协商意见在请示中写明。
四是请示和报告分属两个不同的文种,各有各的用途和办理程序,不能串用,也不能联用。如将本机关的工作情况呈报上级机关,公文中并没有请求上级机关作出批示的事项,就不应使用请示文种,而应使用报告文种。将请示或报告的标题写成“关于×××的请示报告”是不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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