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与其他文种的区别

(1)决议具有决策性,决定具有指挥性,而意见只具有指导性。
(2)决议、决定所形成的决策、指令等,下级行政机关必须不折不扣地无条件执行。而意见则不同,要求下级行政机关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实际参照执行。
(3)决议、决定重在宏观指挥,意见则重在微观指导,是对某项具体工作的实施安排和处理办法。
2. 下行意见不同于指挥性“通知”
(1)指挥性通知务实性强,此类通知主要用于传达要求下级具体要办理的或共同执行的事项,一般要求较具体、可操作性强。而意见则带有“务虚性”,侧重思想性、原则性。
(2)指挥性通知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决定性、不可更改性,其内容要求办理和执行。而意见则具有弹性,因为往往针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意见”,由于经验尚不足、条件尚不成熟,故其内容具有指导性、选择性、灵活性。
(3)指挥性通知必须执行、办理,具有很强的约束力,而对于意见,下级机关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政策允许,独立自主、灵活机动地加以运用。
3. 上行意见不同于“请示”
(1)请示的请求性较强,有些请示主要就是交代请示的理由和请示的事项,而意见则主观能动性较强,可以针对具体事项、问题提出具体的看法或主导意见,留有让上级选择的余地。
(2)请示适用于对解决一般问题的方法和途径提出请求,是要人、财、物等“硬件”,上级单位一般只需就“是”与“否”作出选择。而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自己的见解和处理办法,向上级要的不是人、财、物等“硬件”,而是政策、办法等“软件”。
(3)请示必须一文一事,一事一中心,而意见则可以用于涉及面广、关系到方方面面需要解决的问题或需要向有关部门、单位请求配合、协调。
4. 平行意见不同于“函”平级或不相属机关之间相互行文,对涉及某一些重要问题所提的见解和处理办法,如属供对方参考不需要回复时,就用“意见”,反之,就用“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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